更新时间:2023-08-16 10:32:09
自诉案件,未被羁押的,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。被告人被羁押的,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,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。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,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,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零四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,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,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,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。
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,可以进行调解;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,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。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。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,被告人被羁押的,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、第二款的规定;未被羁押的,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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